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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病毒昌亂、流感並起、身心混戰、人心惶惶的年代,一個噴嚏即可吸引目光,一聲咳嗽便能驅散人群,為了不讓緊張與恐懼佔據了美好的生活,試著多一分的了解,才能少一分的恐懼,歡迎加入「神盾特勤隊」,我們上課囉。

「疾病管制署」網站傳送門 :    https://www.cdc.gov.tw/

隨著COVID-19國際疫情日漸嚴峻,預期2020年底至2021年初之入境旅客數將增加,為避免因人流移動而增加感染風險,且為維護航空防疫及我國防疫安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入境我國機場或經我國機場轉機的旅客,不論身分(本國籍或外國籍)或來臺目的(工作、 求學等),要求其於外站機場報到時,均應出示「表訂登機時間前3日內 COVID-19 核酸檢驗報告」。

對於部分旅客因緊急事件、啟程地國家無法取得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等,致無法於登機前出示核酸檢驗報告,但確有入境需求者,特制訂本程序。

適用對象:

本國人、持居留證之外籍人士及持居留證之陸港澳人士。

※備註:本程序不適用經臺轉機旅客。

適用條件:

1.緊急協處個案

(1) 二親等以內親屬死亡,而需奔喪者。

(2) 二親等以內親屬重病,而需探視者。

(3) 專案緊急就醫。

2.來自指揮中心公布無法自費取得核酸檢驗報告國家

3.部會專案對象經指揮中心同意者,必要且短期之公務或商務行程,且於境外採取適當防護措施者。

4.其他經指揮中心公布之對象

(1)自我國出境且3日內即再入境者。

(2) 0至6歲(未滿7歲)之嬰兒及幼童。

(3)航班取消,致核酸檢驗報告逾期者。

(4)緊急協處個案之同行者。

應備文件:

旅客本人簽署之「登機前無法出示 COVID-19 核酸檢驗報告之旅客入境檢疫切結書」。

應備佐證資料:

1.緊急協處個案:應檢附二親等內死亡證明書病危通知書診斷證明書等佐證文件。

2.指揮中心公布無法取得核酸檢驗報告國家:參酌指揮中心定期公布及更新之「無法取得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國家」。

3.部會專案同意對象:應檢附同意函等佐證資料。

4.其他經指揮中心公布之對象

(1)自我國出境且3日內即再入境者:須出示護照內頁出境日期或自臺灣出境機票票根等(使用電子通關,護照無紀錄者)。

(2) 0至6歲(未滿7歲)之嬰兒及幼童:須出示嬰幼兒護照或可辨識出生日期等佐證文件。

(3)航班取消,致核酸檢驗報告逾期者:須檢附原航班訂票資訊及原檢驗報告。

(4)緊急協處個案之同行者:併同附上緊急協處個案之切結書及佐證文件。

其他注意事項:

(1)有關「無法取得 COVID-19 核酸檢驗報告國家」名單,將由指揮中心定期公布 與更新,請旅客至疾管署網站(https://www.cdc.gov.tw/)查詢;至各國申請簽證及入境管制措施等疑問,請旅客先洽所在地之我國駐外機構查詢,或瀏覽外交部網頁(https://www.mofa.gov.tw/)公布之訊息。

(2)旅客應詳實申報本申請程序所需書表,如有資料不實或拒絕、規避、妨礙,得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及第69條,處新臺幣1至15萬元罰鍰。若有涉及刑事責任部分,將另案移送刑事偵辦。

(3) 旅客應出示核酸檢驗報告而無法出示、或報告內容經偽造、變造或不符規定(含造假不實),或旅客符合免附核酸檢驗報告之條件,惟未依規定完成本申請程序者,抵臺後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與同法第6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1至15萬元罰鍰,並應依檢疫人員指示,完成 COVID-19 自費檢驗;此外,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但書規定,不得請領防疫補償;且倘經確診罹患COVID-19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亦須負相關刑責。

(4)不符本申請程序之適用條件逕自返臺者,於入境檢疫切結書自行載明無法提供核酸檢驗報告之事由後得先行入境,惟應配合機場自費採檢等後續防檢疫相關措施。前述事由如經評估不符相關例外狀況,疑涉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依法裁處;倘罹患 COVID-19 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須負相關刑責。

另外,我們都應該做好手部衛生與咳嗽禮節,出門時若無法保持社交距離,請全程佩戴口罩,保護自己也保護旁人。

那麼這支影片到這裡就要結束囉,如果喜歡我的影片,記得點讚留言訂閱,並且開啟小鈴鐺,我們下次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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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楷YuanKa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